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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全日制自学考试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条例
2015-09-06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全日制助学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全日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以激励成人教育中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和学有专长的学生。

第三条 凡在本学院取得继续教育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该奖学金评比。

第四条 获得奖学金是参加继续教育各种荣誉评选的必要条件。

评选资格

第五条 参加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祖国服务,具有为祖国富强和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献身精神;

2、热爱学校,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品行端正;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实践环节,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及团学活动,坚持体育锻炼,热爱公益活动,身心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1、未取得国家成人考试学籍者;

2、当学期参加国家自考考试未通过者;

3、综合测评品行表现名次在班级70%以后者;

4、当学期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现象者;

5、受学校、学院处分半年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6、品行表现具有不宜获得奖学金的其他情形者;

三 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及评选标准、评选办法

第七条 全日制助学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类;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该奖项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1、奖励等级、金额及比例为:

等级

金额

比例(按班级)

一等奖

1200元/人•年

3%

二等奖

700元/人•年

7%

三等奖

400元/人•年

15%

2、评选方法

(1)以班级为单位,综合测评名次前40%者可参评奖学金

(2)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全部评选的班级,可按规定比例只评选其中一个或两个等级。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该奖项用于奖励在学习进步、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且品行表现优良的学生,个别单项奖在未达到评选条件的情况下可空缺,如科技创新奖、学习进步奖等。单项奖包括;

类别

金额

比例(按学院部)

学习进步奖学金

200元/人•年

2%

道德风尚奖学金

200元/人•年

不超过5%

社会实践奖学金

200元/人•年

不超过8%

文体优秀奖学金

200元/人•年

不超过5%

1、道德风尚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的学生。申请条件为:

(1)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校规校级,在校园精神文明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具体先进事迹,受到学校或社会的表彰;

(2)有奉献精神,甘于奉献,乐于为同学服务,得到老师和同学的认可。

2、社会实践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参评社会实践奖:

(1)担任班长和党团支部委员,宿舍舍长及学院学生会委员,或其他相当职务满一学年、工作勤奋努力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比例为3%;

(2)积极组织或主动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或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奉献精神,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或同学,比例为5%。

3、文体优秀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参评文体优秀奖学金

(1)参加市级比赛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以上的成绩;

(2)参加省、国家级比赛优秀奖或第八名以上成绩;

(3)在组织和开展学校、学院文体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4、学习进步奖

以班级为单位,本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比上一学期提高10名或10名以上的同学,可参评学习进步奖。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选

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其评选办法由学院另行发文公布。

四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专项奖学金视具体情况评定。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奖励工作的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班团委员会在辅导员和班主任指导下,完成综合测评和各项奖学金的初步评比,并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学工部。

2、各班级在评选奖学金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学生的监督。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为奖学金评定公示期,由学院学工部向学生公布学生初选名单。公示期3天,学院学工部负责接受公示期内学生个人对获奖学生初选名单的申诉,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3、公示结果后,学工部把奖学金评定情况报学院院务会通过,学院正式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五 奖学金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

1、学院设立学生奖学基金,为全日制助学奖学金提供资金支持。

2、专项奖学金由设立者出资。

附则

第十四条 奖学金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取整。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工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青岛科技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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