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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2019-04-16  

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公平、公正,促进学风、校风建设,保证考试顺利进行,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考试违纪行为

1.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的;

6.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认定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有相关内容的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带走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考生考试有严重违纪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批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不同程度处分结果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该办法进行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监考人员或函授站汇总材料以及相关说明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教务管理中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教务管理中心根据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研究后给予相应处理。

五、认定考试违纪标准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主考当场认定为准。

六、考试违纪课程处理

因考试违纪成绩被判为零分者,需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七、其它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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